北京地区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现存问题及建议

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政策出台以来,北京地区供应链金融发展质效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供应链票据定性不明确、核心企业难确权、商业信用难判断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体系、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等。

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政策出台以来,北京地区供应链金融发展质效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供应链票据定性不明确、核心企业难确权、商业信用难判断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体系、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等。

 

北京地区供应链金融平台运行现状及模式

近年来,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上海票交所电子票据交易系统,北京地区应收账款融资和商业汇票业务取得积极成效。除此之外,北京地区各类主体还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主要以“区块链+供应链管理”为技术支撑,以核心企业资质和信用为基础,对应收账款确权,金融机构为核心企业上下游提供保理、票据融资等金融服务。

1.以大型国有企业或央企为核心,以企业财务公司为载体设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集团企业上下游提供融资服务。

该模式下,集团财务公司是重要的资金供给方,基于集团内部供应链管理平台为核心企业上下游提供融资服务,将供应链管理和融资服务有效结合,在平台内部即可解决供应链条上企业的融资需求,尤其是电票的贴现和保理业务。北京地区目前已建成此类平台近20家,累计业务规模400多亿元,服务企业三万多家。

2.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平台内进行确权,银行以确权后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发放信用贷款。

如海淀区联合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北京微芯边缘计算研究院、百信银行建设的“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于2020年2月7日上线,海淀区率先试点,利用区块链技术多方共识、不可篡改等优势,以政府和国企采购合同及应收账款确权为切入点,配套制定针对政府相关单位和国企的约束考核机制,金融机构根据确权证明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3.银行设立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的供应链模块,为自身优质客户提供融资及保理业务。

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其总行开发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以商业汇票和保理业务为主,兼有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融资等多品种供应链金融服务。北京地区目前已建成此类平台20多家,累计业务规模超千亿元,服务企业近万家。

4.互联网科技公司设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公司的客户企业及其上下游提供融资及保理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地区目前已有互联网科技公司设立的平台四家,累计业务规模超千亿元,服务企业六万多家。如“中企云链”,依托中国中车集团、中国铁建集团等大型国企强大的产业背景,与众多金融机构链接,为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1.供应链票据应运而生。

为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支持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人民银行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开始建设供应链票据平台。2019年12月,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一期建设完成,实现与中企云链、欧冶金融、简单汇、互金协会四家供应链平台的系统直连,主要功能包括签约、签发和背书。2020年4月24日,首批供应链票据签发试点成功,6月18日,首批供应链票据线下贴现业务成功落地,主要涉及交通、电力、设备制造、化工、医药、信息技术、批发零售等行业。供应链票据协助相关企业理清了三角债,降低了融资成本,间接降低整条产业链的采购成本。

2.具体模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业务规则,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在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如中企云链首次引入票据包的概念,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一次签发、可等分化背书的功能,并且提供贴现或标准化票据的双通道融资服务。

一是开通环节,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在平台上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服务开通申请,平台通过接口推送至票交所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开通成功。

二是出票环节,核心企业通过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供应商通过平台签收供应链票据,经平台审核后,推送票交所系统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出票成功后,票交所系统返回平台票据包编号等信息,供应商可以选择背书转让给上级供应商,持有到期,或通过贴现或标准化票据进行融资。

三是背书环节,供应商在平台将持有的供应链票据等分化背书转让给上级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在平台签收供应链票据,经平台审核后,推送票交所系统进行背书转让登记。成功后返回平台相关信息,背书转让完成。

四是融资环节,供应商在平台将持有的供应链票据进行等分化融资,目前分为贴现和标准化票据两种融资方式:一是贴现融资,一般是占用核心企业在贴现行的商票保贴额度。供应商在平台上提交贴现申请,经平台审核后,推送票交所系统,贴现行通过票交所系统客户端或与票交所系统直连进行贴现申请应答。应答通过后,票交所系统变更票据权属至贴现行,贴现行给供应商放款;二是标准化票据融资,存托机构通过票交所发布标准化票据产品创设公告,供应商在平台上提交存托申请,经平台审核后,推送票交所系统,存托机构通过与票交所系统直连进行存托申请应答。应答通过后,票交所系统变更票据权属至存托机构,存托机构给供应商放款。

五是清算环节,供应商可以将供应链票据持有到期。票据到期时,由票交所进行到期清算工作,并返回平台票据结清信息。

3.供应链票据与网银电子商票的区别。

一是网银电子商票只有一个票据号码(以“2”开头);供应链票据有票据包号码(以“7”开头)和子票号区间段,比如,一张100元的供应链票据,标准金额1元的情况下,实际上是由100张1元的供应链票据组成的一个票据包,子票号区间段是(1,100)。如果背书转让30元,那么背书转让出去的子票号区间段是(1,30),剩余持有的子票号区间段是(31,100),票据包编号不变。二是供应链票据票面信息上含具体的平台名称。

 

供应链金融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供应链票据定性不明确,法律依据难明晰。

尽管供应链票据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但现有法规对其是否属于商业票据缺少明文规定,在发生逾期追索时,能否适用《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明确。

2.供应链票据落地难,金融机构有顾虑。

对于供应链票据,不仅要考虑出质人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还需要考虑应收账款上下游企业的信用情况以及核心企业的付款能力。但相关信息广泛分布于金融管理、工商、司法、税务、水电等部门,银行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很难单方面对上述信息进行全方位掌握。

3.核心企业不确权,应收账款难利用。

有些核心企业受体制及观念等因素影响,尤其是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对政策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片面理解,对配合中小微企业开展此类融资业务有顾虑,不愿为上下游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确权,导致企业无法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4.商业信用判断难,制约应收账款票据化。

一是商业承兑汇票流通性差、交易成本高。收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二是金融机构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动力不足。由于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大型企业集团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对银行贷款有挤出作用,小微企业票据业务投入产出效益低,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积极性不高。三是商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惩戒机制不健全。

 

政策建议

1.明确供应链票据的定位性质,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体系。

建议制定供应链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政策引导,提高核心企业参与意愿;完善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对供应链票据给出明确定义,尽快出台供应链金融监管细则,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快推动工商、税务、司法、水电、征信等大数据的整合,建立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向金融机构的数据开放和共享,提升银行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基本信息、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实际控制人道德水平等方面的评估能力,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企业少跑腿,降低信息不对称。

3.推动核心企业对其应付账款确权。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高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认知度、对帮助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的责任感,引导央企、市属国企、大型民企严格履行合同,主动对接融资服务平台。

4.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

建议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对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可按开展业务量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引入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共同分担应收账款融资造成的风险损失,引导机构开发供应链融资专项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机构在涉及外汇、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相关业务方面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文/赵睿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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