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社会”和“契约”本义都包含了平等自愿、民主管理、共同利益、权利义务、互相依赖、互助合作等内容。政府层面的政策制度等“契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公共品特点;市场层面的契约以合同为代表,具有市场化、营利性、私有品特点;社会组织的契约,具有人合性、非营利、准公共品特点。

金融活,经济活。互助合作组织作为公益金融的重要组织形式,将登上股份制商业金融一支独大的历史舞台,作为普惠金融的核心力量之一,服务国家治理。包括持牌互助保险组织、持牌互助储蓄银行、持牌互助(共有)公募基金,及公益信托等。“普惠金融”非仅过往的银行业小微贷和国开行政策贷等。

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社会第三方力量的创新,“共建、共治、共享”城乡互助共有组织和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利于突破现有政府和市场利益格局,通过社会组织创新的“人合”,实现社会成员的“连结与团结”,化解现代社会人口流动带来的挑战性,拉平城乡、阶层、地域、部门发展差距,长期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打造产融互补融合创新绿色产业生态圈。

互助保险组织会员与公益慈善资源对接,将民间范式的中华互助传统与公益慈善相结合,通过公益金融融合创新,践行十九大报告里的“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基于城乡社会广泛成员的“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绿色产融结合生态圈,是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的发展核心。建立并行不悖的“互助合作共赢共享+慈善公益济贫扶贫”长效机制,通过互助产融生态圈融合创新,形成经济社会中枢驱动力量,进而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和市场效率属性,发挥互助组织覆盖社会成员普惠属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属性,是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肯綮关键——《共建、共治、共享——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作者:闫安

摘  要

 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之前已有如“道德论”(厉以宁,1991;魏杰,2021)、“社会公正论”(秦晖,1999)等。2021年成为国策后,近期国内智库专家观点频出,如 “慈善主体化”(王爱文,2021)、“公益慈善机构主导论”(贾康,2021)、“市场决定论”(张维迎,2021)、“市场本质论”(李稻葵,2021)、“社会善治论”(王名,2021)、“政策刺激论”(邓国胜,2021)、“政府指导论”(王小劲,2021)、“多元形态化”(龙登高,2021)等等,观点莫衷一是。实践中,没有统一认识,就难以走远。

从范畴学角度,任何存在都属于某一类,不同类属没有相交。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法人分类。非营利法人包含了公益法人,也包含了互助互益非营利目的的法人。

《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地位高于《慈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险法》。《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 内涵和外延超过了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组织。一次分配属于市场经济私人品。二次分配属于政府调控的公共品。第三次分配属于非营利法人准公共品。

第三次分配通过社会机制调节收入分配,与市场机制初次分配“营利法人”、政府调控再分配“机关法人”相对应,“非营利法人” 通过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长效机制,成为第三次收入分配主体。

城乡差距是收入分配主要矛盾,产业发展决定就业水平,就业水平决定收入分配,“农业产业化、农民职业化、农村现代化”是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关键。统计显示,因病返贫致贫占贫困因素超过40%,是三次收入分配的“减项”。尘肺病是头号职业病,近3亿农民工是产业工人主体,预防为主、不以牺牲职业健康发展经济是全社会共识。

建立城乡互动、互助、互赢、互益长效机制,是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的大健康养老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打造城乡“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产融生态圈,既是内循环主体产业,也是第三次分配重要实践场景。

非营利法人基于“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融合创新。结合六产融合创新理论(张来武,2014),及已召开五届《中国相互保险与互助保障论坛》成果,“共建、共治、共享”,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绿色生态圈新范式作为第三次分配长效机制,是我国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发展必由之路。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共同富裕

 

“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李克强总理在2020年两会上强调。就业是收入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就业就没有固定收入基本保障。2020年我国国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简单计算,月收入1000元意味着比国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的一半还少,因而这6亿人是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社会人群和目标对象,按照城乡GDP和地域经济水平估算,主要集中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收入是增项,因病返贫是减项。据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因病致贫返贫是导致贫困主要因素一,截至2015年年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占整个贫困人口的44.1%。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人民追求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目标要求,第三次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基础上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的目标、制度、模式、机制建设有别于市场主导的一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是社会力量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经济利益纽带,“共建、共治、共享”,以非营利法人组织社会互助和慈善公益等模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目标。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刘鹤,2020)”,要求推动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中枢血脉,城乡区域经济循环是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方面,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强应用研究,集中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刘鹤,2020)。“任何创新驱动的顶层设计都要围绕能不能解决内需不足、城乡二元结构、质量问题(张来武,2014)”。

从“需求端”看,东西部地域经济差别、城乡居民就业、因病返贫致贫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关键因素,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基础上,如何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实现“先富者与后富者”互动、互助、互赢,建立城乡互助合作模式机制是融合创新重点。

从“供给端”看,第三次分配如何通过法律规制引领,融合创新理论指导、城乡互助合作模式机制实践,建立起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之间“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供需”两端目标一致,是当前理论和实践创新领域面临的重大课题。结合乡村振兴与健康中国战略,围绕《民法典》、《慈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以融合创新理论为指导,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充分发挥非营利法人组织参与主体积极性,建立城乡互助合作共赢发展长效机制是第三次分配关键之举。

城乡互助合作组织是广泛社会成员基于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发展共赢的“社会化、法制化、专业化”非营利法人组织,持牌经营、依法监管,通过经济利益机制,搭建城乡社会成员(法人会员和个人会员)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平台,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率,促进共同富裕,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守望相助”的中华互助传统文化。

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产融结合“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绿色生态圈模式,有利于促进城乡互动互助互赢,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推进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过往“单向输血”劝募向善行为和“第三次分配道德论”,不同于非营利目的互助合作“双向造血”长效激励机制,存在“以志愿求私益”、“以强制求公益”两种可能倾向。容易模糊第三次分配与一次分配市场机制和再分配政府调控机制的界限,出现三次分配制度之间自我消解“负效应”。“以志愿求公益”理想模式,需要建立“先富与后富”双方互动、互助、互赢的第三次分配创新模式。

金融是经济中枢,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组织生态圈具有独特的公益金融属性、社会属性、保险属性、服务属性、科技属性、投资属性。其中,公益金融属性有利于将社会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社会属性有利于以互助合作方式低成本覆盖社会广泛成员保障需求;保险属性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有利于发展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服务属性体现与大健康养老服务实体经济紧密联系;科技属性体现于大数据联盟区块链数字共享经济;投资属性体现保险“长钱长投”,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可以概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首先要解决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稳定就业问题,矛盾主要方面在于“农业产业化、农民职业化、农村现代化”;其次需要医疗资源下沉,医疗公益化、健康产业化,解决好因病返贫致贫问题;再次是在一次分配、再分配基础上,如何通过第三次分配建立“互益、双赢模式”城乡互助合作机制,构建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绿色产融生态圈。

因此,聚焦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需要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问题。

一、“是什么”,何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效率原则进行的一次分配,参与主体是营利性法人;再分配是由政府调控机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的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成员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互助合作或慈善公益方式进行的三次分配(厉以宁,1991),参与主体是非营利法人。

(一)何为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

“基础”本义指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性”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指基本制度体系。

因此,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意味着一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之间,没有主要次要关系之分、补充与被补充关系之分、孰先孰后之分。

从范畴学定义出发,三次分配的“范畴”是不相交的。即任何分配都属于其中的某一类,不同的类之间没有交集。因此可以定义市场机制下的初次分配属于营利性法人范畴,再分配属于政府机构范畴,第三次分配属于非营利性法人范畴。唯如此,方能进一步讨论第三次分配与其对应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问题。

就第三次分配而言,依据《民法典》,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据《慈善法》,慈善公益参与主体既包括慈善组织,也包括开展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

(二)何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

三次分配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政府、市场、第三方社会组织,都具有配置资源、调节利益关系、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都不可或缺。

“协调”指处理好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同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彼此关系。“配套”则强调三次分配的整体性、协同性。“协调配套”指不能畸轻畸重,片面夸大或突出某一分配方式作用价值,忽视其他分配方式重要性。同时需要把握第三次分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增强区域平衡性、强化行业协调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抓住重点,精准施策。

因此,第三次分配不仅仅包括“单向”的“先富帮后富”“富人帮穷人”的慈善组织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开展公益目的慈善活动,还应该包括“双向”的非营利目的的社会成员之间以互助合作经济利益纽带和机制,搭建“互动、互助、互益、互赢”的共建共治共享平台,促进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

“市场是以志愿(自由交易)方式满足私人利益的机制,而国家则是以强制(权力运作)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由于这两种机制的不足,于是产生了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即第三部门(秦晖,1999)。”可以理解,三次分配协调配套核心在于第三次分配能够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失灵现象”。

第三次分配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可以聚焦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人群,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超越了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利益格局,能够充分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会员制、人合性、民主管理特色,有利于第三次分配与社会治理创新。

(三)第三次分配如何“抓住重点、精准施策”?

抓住重点、精准施策,主要指“增强区域平衡性,强化行业协调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促进共同富裕。”

收入分配而言,区域不平衡主要指东西部及城乡不平衡;行业协调性主要指不同行业不协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主体。据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报告之》截止2018年末,中小微企业占全部企业就业人员比重为79.4%。此外,有超过40%比例因病致贫返贫是“减项”。

因此,“抓住重点”在于城乡居民及东西部区域收入差别、近3亿农民工集中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因病致贫返贫的社会人群等。“精准施策”在于与以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城乡互动、互助、互赢长效机制建设为手段,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二、“为什么”: 第三次分配建立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模式是供给侧融合创新、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乡村振兴战略中共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业产业化、农民职业化、农村现代化”离不开城乡之间双向互动、互助、互赢合作长效机制建设。

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城乡互动、互助互益,一方面城里人可以去乡下康养,另一方面乡下农产品可以进入城里人餐桌,双方互惠互利。金融是经济社会中枢,保险是金融体系支柱力量之一,互助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健康养老管理与健康养老保险相结合,作为支付方促进医养结合、康养结合。作为覆盖全生命周期康养结合生态圈获客方、产品方、控费方、支付方、投资方,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打造城乡互助共赢发展的“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绿色产融生态圈。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不同于蚂蚁集团的阿里生态圈“数据变现和金融平台化(任泽平,2020)”模式,如上图所示,以蚂蚁集团为核心,围绕B端商家用户和C端个人用户大数据,其主要发起的信美互助(相互)保险作为大数据流量变现渠道工具,从监管认定违规“相互保”到网络互助“相互宝”存在数据隐私、数据安全问题,存在监管风险的微贷、支付宝、余额宝等,更多的是2B2C科技金融属性交易撮合平台,存在“不正当竞争、信息安全、市场垄断、资本无序扩张、审慎监管”等问题。

相反,第三次分配非营利法人范畴的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基于其独特的社会属性、金融属性、保障属性、数字经济共享属性,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能够充分发挥获客方、产品方、支付方、投资方优势,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将社会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弥补初次分配市场失灵和政府调控不足,赋能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提升收入分配水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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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的社会属性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1845)”。社会属性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社会属性是社会成员的人与人之间一系列交往的价值准则、传统习俗、行为规范,以及相关成文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呈现为社会人际间差序格局(费孝通,1947)或“自愿建群”(团体)的组织格局。“任何社会交往中都蕴含着三重张力:第一重是连结与团结的张力,第二重是社会性与公共性的张力,第三重是活力与秩序的张力。所谓社会治理,归根到底都是要调整上述三重张力,以合理应对社会性与公共性的张力,实现连结与团结的共生互动,不断提高社会的有机性(冯仕政,2021)。”

过往社会学研究过于注重或局限于社会成员交往范式的研究。所谓“张力”,事实上活力中有秩序,社会中有公共性,连结中有自愿或既成的团结。交集部分在于社会契约达成,在于社会成员的“复数”共识和秩序约束、公共准则、团结标准(何怀宏,1993)。不是那么非此即彼的对立。事实上,活力与秩序、社会性与公共性、连结与团结之间,也难以给出一个无论定性定量的区分标准。

社会性与公共性颇具迷惑性,进而容易对立化,本来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容易被解读为甲方乙方“治理社会”,正如社会学界对“大中小”社会的划分,出现了角落里和衔接处的不同认知,进而据此推演出近期的小治理和远期的大治理,徒增加了衔接过渡成本,又容易陷入因社会分层或分工限制而各自为政和本位主义的“碎片化”路径与窠臼,反而需要警醒。

“社会”本义是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交往合作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在精神、习俗、经济、文化、财产、健康与养老、风险与收益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契约达成,贯穿了整个的人类不同发展历史阶段。即社会的本义是契约(闫安,2021)。

“契约是订约主体或者当事人的复数,是一种人际关系和交往;是某种目的或对象产生的动因;意味着某种共识或合意,是约束力的基本条件;常常是双方面或多方面的;可能是明确的,也可能是隐涵的,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是自愿施加的权利、义务、责任(何怀宏,1993)。”

“互助保险的社会属性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相互保险的互助理念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发展互助保险在我国有最广泛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赵立平、郭永利,2017)。”

互助保险组织持牌经营,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在工商部门登记,互助保险合同、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与股份制商业保险没有明显差别,世界各国对两者的业务监管也基本保持一致。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社会属性包括:

1、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互助保险组织是政府鼓励,主要发起会员以互助保险长尾产业链生态圈企业法人为主,由自然人会员和法人会员持有,没有外部股东,不以营利为目的,赋能生态圈上下游企业,为会员提供性价比最高的保险服务。互助保险往往聚焦社会基本保险没有覆盖而商业保险没有或不愿介入的领域,成为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有力支撑。“补社会保障短板,填保险市场空白” ,例如中国渔业互助保险,以及预防为主的尘肺病等职业健康互助保险等,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普惠性。

2、平等自愿、民主管理

互助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共担风险,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投保人与保险人“二合一”,是基于信任的人合性组织,不同于资合性股份制商业保险。互助(相互)保险与中华互助传统相契合,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商业保险,是国际上主流保险形态。互助保险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职业病及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作用。

3、共建、共治、共享

不同于营利法人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非营利互助保险组织与营利性股份制商业保险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经营目的、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在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世界各国对两者的业务监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原中国保监会答记者问,2015)。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会员所有、互助合作、平等自愿、民主管理。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全国性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等均为会员构成。体现“共建、共治、共享”。

(二)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的金融属性

金融是跨期资源配置,保险是金融体系支柱力量之一,互助保险拥有会员全量数据、实时数据,可以通过精准精算定价,实施弹性保险费率激励机制(张剑敏,2020),发挥互助保险获客方、产品方、支付方、投资方中枢作用,对互助会员健康、医疗、康复、养老等生态圈服务机构和实体经济进行正向激励。

中国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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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享誉世界的美国凯撒医疗集团采取的互助保险和医疗服务统一管理模式,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在探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推进健康管理和降低医疗成本等方面初步显示出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原卫生部医改办,2011)。”

(三)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的保险属性

“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所有属非营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在人寿保险领域占支配地位。”(许谨良,1990)“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保险的功能是造血。”(魏华林,2020)

银行、证券的主要功能是资金融通,帮助客户“输血”,保险的主要功能则是解危救困,帮助客户“造血”(魏华林,2020) 。相比之下,会员制、人合性、民主管理的互助保险组织比股份制、资合性、市场运营的商业保险,更能体现互助共济保险本源,正如守望相助的中华互助传统一样,保险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这是保险机构社会属性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所在,这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互助保险组织生态圈独特保险保障优势体现在:“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原中国保监会答记者问,2015)

(四)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生态圈组织的投资属性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高原期而非高峰期(董克用,2016)。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陈东升,2021)人口结构决定了内循环为主的经济结构变化,经济结构变化决定了股债投融资结构和全要素生产率结构的变化,投融资成本收益变化通过资本市场对接实体经济,体现投资机构专业能力,实现资产配置效率(段国圣,2020)。根本上,就是实现养老金“长钱”对应“长期投资”管理服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必须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期投资的锚”中的“锚”指的是做长期投资时所承受的风险水平与战略资产配置(熊军,2017)。” 而多元化资产配置需要考量“地域差异化、资产类别多样化、结构性行情等因素(陈向京,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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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长钱长投,需要“大力发展FOF,实现养老金多元资产配置。加强投资者教育。扩大投资范围,增加基金品种,为资产配置提供工具(陈向京,2018)。”

“锚”的作用包括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参照基准;为客观、系统评价投资业绩提供基准;为建立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奠定基础;将长期投资目标转换成可以操作的中短期投资目标,将绝对回报转换为相对回报(熊军,2017)。

中国企业年金•济安腾讯系列指数是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发布的权威养老金指数。其编制宗旨一是资产的代表性,指数应当表现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基本特征;二是投资的合规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受到劳动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 会等政府部门的法律约束,因此企业年金的投资对象相对狭窄,选取的标的必须符合企业年金投资的刚性约束; 三是编制的可行性,企业年金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公众产品,因此指数的编制方法与 数据来源必须公开、透明与公允。

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企业年金及个人养老金管理长期资金为代表,表内保险资金具有负债久期长、规模较大的特点。表外信托型养老金投资,按照原中国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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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到160万亿元,其中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而且绝大多数低于一年期限。可转换为终身养老财务资源的金融资产,规模十分庞大,优势非常明显(郭树清,2020)。”

 

老龄化长寿时代的到来,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对中长期经济结构带来的决定性深远影响,进而最终决定了符合养老金或财富管理的“长钱长投”为主的资产配置策略,进行跨周期投资模式,成为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主体,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五)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组织生态圈组织的科技属性

“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闫安,2021)”普惠金融中枢作用,以区块链联盟链核心技术为支撑,实现数据共享和产融结合,覆盖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社会成员健康养老保障需求,成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中国银保监会,2019)。”

《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溯源,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医疗联合体、个人健康档案、电子处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智慧医院管理、疫苗管理、基因测序等方面的应用(卫健委,2020)。”基于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互助保险与健康医疗机构一体化经营组织优势的“凯撒模式”,可以实现会员数据共享,避免“信息孤岛”,以联盟区块链形式作为应用场景科技支撑。

(六)非营利法人互助保险组织生态圈组织的服务属性

基于生活(生产)方式的普惠金融互助保险需求(闫安,2019)的保险业服务属性,主要原因在于老龄化社会内循环主体健康养老保障以人为中心,现代保险服务业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治理、带动扩大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老龄产业包括老龄金融、老龄房地产、老龄服务业、老龄用品业。其中老龄服务业包括健康服务类、医疗服务类、康复护理类、长期照护服务类、临终关怀类、日常生活类、老龄(养老)金融类、法律服务类、旅游交往类、精神文化生活类等十大类服务(吴玉韶、党俊武,2014)。保险具有获客方、产品方、支付方、投资方等优势,产融结合,保险覆盖了上述十大类都是涉及实体经济服务的相关产业。

《2020中国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数据,我国服务业在GDP增加值中的占比仅为54.5%,远低于世界服务业在世界GDP增加值中的占比67%;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只有14.64%,同样远低于全球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比24%。预测到2025年,中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达到60%,服务业发展前景广阔(中国贸促会,2020)。这是因为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变化,决定了经济结构的变化发展趋势。

三、“怎么办”:第三次分配与法律规制引领、供给侧融合创新、社会互助新范式、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实践

(一)法律规制引领

1、上位法《民法典》与下位法《慈善法》、《保险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社会组织及社会成员间的互助合作,超越了市场一次分配和政府二次分配的利益格局。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具有基本法性质,是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既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又确立了“社会法人”的地位,也是第三次分配法律主体“溯根”所在。

《民法典》周延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分类,从而在三类法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地位,无论市场初次分配的营利法人,还是政府主导再分配的机关法人,还是第三次分配的非营利社会法人,都能够为社会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发挥各自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服务,而不产生“范畴混乱现象”。

法人所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及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具备非营利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规定了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数量,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慈善法》相较《民法典》,属“下位法”。《慈善法》“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类。社会团体法人由成员或会员构成,可以以公益性为目的,也可以为会员共同利益服务。因此,非营利法人在内涵、外延上,超过了《慈善法》慈善公益组织或志愿者组织。

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基于城乡会员“双向”互动、互助、互益产融结合绿色生态圈模式的“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相较“单向”慈善捐赠或志愿服务公益组织,就更具有一般性。

在科学逻辑上,“如果模型A包容了模型B,或模型B是模型A的一个特例,则模型A更具有一般性。但是,如果互不包容、各有千秋,则需兼容并蓄、择时而用!(杨健,2017)”。

《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非营利法人是对我国现有法人制度组织形态的扩大和经济形态的丰富。在政府、市场以外的社会领域,广泛社会成员以会员自愿、互助合作,通过互益、共赢的经济利益纽带,合理地分配城乡互动及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利益与风险,对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有利于第三次分配发展,促进社会共同富裕。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民法典》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分类定义方式,优于《慈善法》对从事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分类方式,非营利法人包括了自然人会员和企业法人会员构成的互助合作组织,天然具有联结市场(初次分配)、联系政府(再分配)、联合社会成员的组织优势,因而是三次分配主体形态。

金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枢。保险业是金融体系支柱力量之一。保险业“新国十条”鼓励发展各种形式互助合作保险。中国银保监会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原中国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互助(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互助(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2、规制结构与制度体系 “匹配”

我们生活在一个“规制国”的时代(罗伯特·鲍德温、宋华琳等,2017)。规制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的重要方式,包括法律改革、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政府监管等诸多方面。“在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领域之间的互动中,规制研究和规制实践居于核心地位(罗伯特·鲍德温,2017)。”二战后现代福利国家以英国《贝弗里奇报告》为代表,针对社会问题解决由家庭上升到国家社会层面。1997年英国成立“更好规制工作小组”,由16名委员组成独立咨询机关,委员背景来自企业、工会、消费者团体、其他非营利组织等,“其意见不仅深深影响了英国规制政策议程,并且建议大部分被采纳和执行(宋华琳,2017)。”

规制结构与制度体系需要进行“匹配”(罗伯特·鲍德温,2017)。结合国情,就是一次分配的市场制度,二次分配的政府调控,三次分配的社会互助与慈善公益。具体而言,中央文件所指社会治理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七大方面。对应的社会产品根据排他性、竞争性划分,分为公共品、准公共品、私人品。

以三次分配而言,包括一次分配私人品领域的市场机制,支付费用就拥有所有权且具有排他性;二次分配公共品领域的政府调控机制,包括税收、转移支付、社会基本保障等,政府主导具有非排他性;三次分配则是准公共品领域,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具有有限排他性或有限非排他性特征,例如教育、医疗、公共设施、社会补充保险等,以非营利为原则,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与慈善公益等。

政府的特殊性还在于,正如恩格斯所言,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的“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体现。”因此,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的第三次分配,必然与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和清晰的定位。

3、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之典型样本

规制表现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顶层设计上,就是多层次的规制结构及相应“匹配”的制度体系,即我国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前者,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包括第一层次政府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为单位主办、市场化管理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城镇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第三层次为个人商业养老金制度。

后者,在2021《基本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对应三次分配,显然市场机制营利性质的商业保险属私人品领域,是一次分配;国家政府主导的基本社会保障属公共品领域是,是二次再分配;非营利的社会补充保险和社会慈善公益属准公共品领域,是第三次分配。

(二)六次产业融合创新理论指导

数字共享经济时代,传统经济学产业分工理论已无法解释产业融合共享经济发展规律。“六次产业理论是创新时代的创新产业经济学,其理论核心点是产业融合和系统经营。第六产业是产业结构的最高形态。最典型的是在发展一二三产业基础上,经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促成融合,实现系统经营,形成第六产业(张来武,2014)。”

供给侧理论创新才是顶层设计和“不走老路”之关键。以往供给侧过于注重制度层面创新、要素驱动或者政策优惠“立杆见影”式短期产出效果等,供给侧融合创新理论及实践不足,这是过往创新驱动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六产融合创新理论主要基于中国科技特派员制度十多年实践和发达国家日本六次产业化,基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我国第二产业及第四产业如互联网网平台经济等已经发展成熟化,还基于客户(人,社会成员)、科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系统融合(六次产业)“三螺旋” 驱动机制(张来武,2014)。

挑战在于,如何将六产融合创新理论与十九大报告“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相结合并在实践中落地?

设问,融合创新三螺旋结构中,实体经济如何构建产融结合绿色生态圈?客户为中心如何实现客户利益与人力资本利益一致化?数字共享经济作为六次产业最高形态的科技支撑应用场景是什么?就第三次分配而言,有别于市场营利法人和政府机关法人的人合性融合创新社会组织模式如何体现?共识在于聚焦内循环主体的“城乡二元结构、大健康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保”。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可以看出,六产融合理论对现代金融的地位突出不够,这是第三次分配和六产融合创新理论绕不过去的“关键因素”。

寻此线索,我们可以给出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基于六产融合创新理论,打造高阶第六产业的城乡“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绿色产融生态圈的实践路径和命题答案。

(三)理性经济人与“好的经济学”

显而易见,中央财经委十次会议提出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有着清晰政策指向和法律定位。

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言及“所有的社会问题只有变成有利可图的商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问题是如何通过社会机制,把三次分配公益慈善行为转变成合作博弈、互助互益的商业机会?

从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逻辑分析,基于个体理性人的非合作博弈达成的“除非损人才能利己(张维迎,2013)”的帕累托最优局面,虽然有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可能,即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用捐赠补缺口和让缺口越来越小,是标与本的关系。公益和金融相结合,更多是指把金融的手段、商业的理念引入公益机构,追求公益机构可持续发展(马蔚华,2019)。”

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自愿的“先富帮后富”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仍然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理性经纪人”,反而在逐利化财富最大化过程中,造成富者愈富和收入差距拉大局面。正如201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班纳吉和迪佛罗的“好的经济学”,他们认为好的经济学是基于客观事实的,是充满人道主义的。“在经济学领域,完美的理论也会在实践当中存在局限。”

另一方面,“劝富济贫”式慈善公益可持续性存疑,要么动用行政手段,又转化为再分配政府调控。只有构建社会成员互助、互益、利益共赢模式,才有共同富裕的结果和可能。即需要在市场初次分配、政府再分配基础上,第三次分配在社会成员间,通过经济利益,建立互助、互益合作的“共有、共建、共治、共赢、共享”利益联合体,发挥金融作为经济中枢的资源配置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普惠性,发挥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保障性,方能探索和实践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引申分析,就是如何实现公益的目的、市场的效率?公益金融而言就是体现资源配置市场效率经济利益的同时,发挥金融的非营利公益属性服务实体经济中枢作用,基于合作博弈、互助、共赢,将公益与商业相结合,这是时代命题和供给侧融合创新之挑战所在。

“信息化社会摩尔定律颠覆了传统经济学线性生产函数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张来武,2014)”。因此也颠覆了工业文明分工理论与社会分层的理性经纪人非合作博弈立场。转变为基于合作博弈、共识机制、智能合约、联盟区块链数据共享的“六产融合”产业生态圈。

相较于传统封建皇权社会“以强制谋私益”,现代国家“先富补偿后富”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以强制谋公益”,如2012年借助行政乃至财税手段,“陕西试行劝富济贫发动国企和煤老板出让好处”(《法制周末》,2012)。

另一种是“以志愿谋私益”,如郭美美事件;一种是“以志愿谋公益”,即通过“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进行先富帮后富,推动共同富裕。如上分析,也只是“单向度”的慈善公益活动。“社会公正是个底线问题(秦晖,1999)”。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演化路径。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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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互助(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合作博弈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联盟来说,整体收益大于其每个成员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二是对联盟内部而言,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即每个成员都能获得不少于不加入联盟时所获的收益(张维迎,2013)。”合作博弈本质特点决定了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可以信息共享,实现基于共识机制的智能合约。这与市场经济理性人非合作博弈中独立决策的“自利”和数据不共享、信息不对称特点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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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泛指某一学科研究问题的思维方式(托马斯·库恩,1962)。正如多维世界的认知规律颠覆一样。“信仰是制度第一因,是超越唯制度论的新范式(杨小凯,1999)。中华传统精神文化的互助道统逻辑能够成为第三次分配社会互助论的“新范式”。
(四)社会互助新范式

人类文明就是一部社会互助史。“用生物进化来考察关照人类社会,为了个体和群体生存、繁衍、发展,在自利狭隘基础上,寻求群体互助、种内互助,这种社会性动物和人都有(克鲁泡特金,1902)。”

中国传统社会格局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形成的“差序格局(费孝通,1947)”,他后又指出西方社会是权利义务平等的“团体格局”。无论东方差序格局还是西方团体格局,都是基于传统和自愿形式“结群”。也都存在“群己权界”(严复,1903)问题。进而需要对群己权界与“群内互助”通过社会契约进行权利义务约定。即需要通过基于道统的“契约伦理(何怀宏,1993)”角度,来解读和实践社会互助,形成第三次分配新范式。

“……..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受到忽视的“社会”领域,总的来看,理论研究的深刻性和系统性都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尤其是社会学,在本来最应该、最能够发声的“社会”领域失声非常严重,对社会政策和舆论的影响十分有限。任何社会交往中存在连结与团结、社会性与公共性、活力与秩序三重张力(冯仕政,2021)。”

“有61%的调查问卷对象认为,不管英文的society还是中文的社会,政策文件中的“社会”不是指人们通过自由交往、自愿结合而形成的群体(吴垠,2021)。”四个选项的频数和比例统计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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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社会”与市场和国家有区别。“市场是以志愿(自由交易)方式满足私人利益的机制,而国家则是以强制(权力运作)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由于这两种机制的不足,于是产生了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即第三部门(秦晖,1999)。”

第三部门及其前身民间公益事业,一般被认为属于社会领域(在许多国家,第三部门的工作被称为“社会工作”),而这一领域一般认为应当相对于政治、经济领域而言具有独立性(秦晖,1999)。

事实上,过往人类历史,社会连结中有自愿的团结,社会性中有结群的公共性,活力中有秩序因素。群己权界需要契约伦理的约束。

否则,社会性与公共性界限模糊,就有迷惑性,进而容易对立化,本来需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问题,容易被解读为甲方对乙方的“治理社会”,正如我国社会学界对“大中小”社会的划分,形成社会存在于“角落里”和“衔接处” (冯仕政,2021)。进而据此推演和确定近期的小治理和远期的大治理,容易陷入因社会分层或分工限制而参与各方本位主义的“碎片化”路径与窠臼,反而需要警醒。

社会互助公共性在于社会契约达成,在于社会成员的“复数”共识和秩序约束、公共准则、团结标准,在于成文不成文的“契约伦理和社会正义(何怀宏,1993)”。群己权界不是非此即彼,也非“尺護效应(秦晖,2006)”的对立。

如此,可以形成第三次分配的理性经济人(纯粹利己,以志愿谋私益)——道德(纯粹利他、公益慈善)——契约伦理(平等、公平、正义,非营利法人)——社会互助组织(双向互益,绿色生态圈),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可行大道,这是前人智慧,当然也离不开现代社会制度文明和时代土壤。

社会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有别于股份制公司单边治理的所有权人导向,切合了共同治理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导向(方国春,2016)。”体现在不同于市场化“客户导向”,而是真正意义上无外部股东的“会员所有”,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二合一”,建立人合性集体责任的社会机制。“蕴含着人类共同抵御风险、互帮互助的精神(方国春,2016)。”

第三次分配,不是你输我赢式的零和博弈,也不是“单向”先富帮后富,三次分配是市场、政府之外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自愿的互助,动力根源在于“合作博弈”和“契约伦理”,利己也利他。“互益才能互助”,社会互助组织内部成员或会员(法人或自然人),例如城乡之间、先富后富之间各参与方“双向”互动、互助、互益,建立长效机制。

因此,将第三次分配理解为纯粹他利的公益慈善,就未必是最优路径选择,这是“社会互助新范式”意义所在。

(五)城乡互助合作实践“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绿色产融生态圈

“保险具有互助性质,或者说保险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不能把追逐利润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相互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作性质,类似互助储蓄银行,较之股份公司更能动员大众参加保险(许谨良,1990)。”“保险本质是互助,功能是造血(魏华林,2018)。”

人类互助从古埃及金字塔石匠互助、欧洲中世纪基尔特行会互助、工业革命英国航海互助、乃至本源性的现代互助保险诞生等。当前中华互助传统迫切需要嫁接《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现代组织模式,就是运用最先进的现代互助金融保险组织模式融合创新,将延续5000年的“中华互助传统”灵魂和道统在一个现代互助产融结合生态圈躯体中复活。它比克鲁泡特金的“进化互助论”思想更古老,但躯体却更年轻。基本要点包括:

一是构建社会互助产融结合生态圈模式。聚焦9073社区居家为主的“健康服务、医疗服务、康复服务、长期照护、临终关怀、生活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社交旅游、精神文化”等十大方面服务需求。立足老龄化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打造城乡社区“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化—综合金融服务”产融结合绿色生态圈,基于会员共同风险和全量化实时数据共享,互助保险赋能整个联盟生态圈。

二是发展非营利法人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金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枢。作为金融体系支柱力量之一的保险业,相比银行业、证券业,拥有独特的金融属性、社会属性、服务属性、保障属性、科技属性、投资属性。可以发挥互助保险获客方、产品方、支付方、保险方、投资方赋能生态圈作用,将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

三是互联互通大数据联盟区块链科技支撑。联盟区块链技术在保险端,解决保险与医疗行业“全量实时数据难获取、数据共享难、弹性费率定价难、信任难(张剑敏,2020)”等痼疾。包括不限于数据安全基础上的基层社区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智慧用药、智慧医院、医联体、健康保险、疫苗管理、基因测序、监测监控,及养老、综合金融等联盟区块链大数据共享,促进产融结合互补绿色产业生态圈落地。

1、组织创新

中国银保监会“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政策文件。鼓励发展经监管部门认定、具有重大创新示范意义的新型保险法人组织。支持保险机构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扩大保险服务出口,为境内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2、机制创新

通过互助保险组织赋能实体经济,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保险与医疗健康服务机构一体化组织创新模式,构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合作共赢机制,促进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通过区别定价、弹性费率,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发挥保险风险管理、组织网络和专业化优势,开发创新各类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健康养老保险产品,通过市场化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3、科技创新

孤立、碎片化的“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健康”、“互联网+养老”、“互联网+保险”等无法发挥区块链作为第三代价值互联网的优势。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互助保险与联盟区块链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联盟区块链实现数据共享,拥有互助保险会员全量数据、实时数据,这是保险精准精算定价依据,不同于过往保险行业基于生命表的经验数据导致产品同质化,因而可以做到弹性费率激励机制。智能合约化,通过去联盟中心化信任加密,大幅降低核保、核赔、客户服务等运营成本。

区块链联盟链技术具有新一代价值互联网开放、平等、共享数字经济优势,大数据互联、互通、共享的“智慧保险+健康+医疗+养老+文旅+会员电商”区块链联盟链核心技术创新,可以发挥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优势基础上,结合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健康优先国家战略内生性为主的需求,打造以健康为中心、以医疗为依托、以养老服务为基础的全产业链生态圈。

4、产品服务创新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相结合,以保险产品为核心,以支付功能为抓手,以数据共享为纽带,整合上下游产业链。

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有助于保险机构参与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链整合与发展,创新健康养老保险服务,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社区保险服务,集医疗、健康咨询、财富管理、人身和财产保险产品咨询、销售及服务为一体,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健康养老保障,实现对风险的全面管理。

5、资金运用创新

“当前中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160万亿元,其中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且绝大多数低于一年期限,可转换为终身养老财务资源的金融资产,规模十分庞大,优势非常明显(郭树清,2020)。”

2019年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1万亿元,占保险业的74.1%;人身险公司总资产近20万亿元,占保险业的85.5%;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18.5万亿元,占全行业的88.3%,其中绝大部分为长期资金,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从基础资产到组合投资交给普通公私募基金以及公募REITs等专业化投资工具,由公私募基金从投资人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买方对卖方的约束作用,寻找有长期稳健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建立特定投资组合,打造适合不同市场周期的投资工具;从组合投资工具到大类资产配置,交给养老金FOF,比如目标日期基金(TDFs)和目标风险基金(TRFs)等配置型工具,专注于长周期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开发满足不同人群生命周期需求的全面解决方案。在这个有机生态中,通过投资工具的分散投资可以化解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可以化解系统性风险(洪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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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世界最大共同养老金管理机构美国先锋基金Vangard为例,其养老金目标日期基金(TDF)和目标风险生活方式基金(TRF)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可以设置不同比例的资产配置“下滑轨道”,可以投资默认也可以主动选择。

保险公司而言,如Transamerica 全美人寿保险采用行业整合者全外包平台模式,其资产配置基金系列由四只目标风险 FOF(Target Risk Fund)组成,晨星担任 FOF的二级投资顾问(Subadvisor)提供资产配置建议,子基金统一采用 Transamerica品牌,具体投资管理由 Transamerica 挑选各个资产类别中的优秀第三方投顾担任。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保险资金、养老金匹配“长钱长投”,对接实体经济,通过养老金、保险资产FOF母基金等形式,投资高、精、尖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REITs、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全社会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6、国际对标

国际上非营利互助保险是与营利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均衡发展的主流保险形态。但我国仅占保险机构数0.1%和保险市场份额0.2%。 国际前十大保险市场有5100家互助保险组织,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的我国仅开业信美、众惠、汇友3家,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尚在筹备开业。

互助(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职业病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互助(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守望相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是中华互助传统,互助(相互)保险可以更好彰显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弘扬保险互助文化。中国银保监会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互助(相互)保险组织。互助保险没有外部股东,资产和权益归全体会员所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二合一”,因而顺应健康养老为中心的时代潮流,不赚取承保利润,产品性价比最优,具有普惠金融优势,容易做大规模、低成本和强客户黏性。

以日本为例,日本人的大部分养老金发放工作是由日本生命相互保险株式会社执行的,日本人赖以为生的渔业,是由日本三个相互保险公司提供渔民、养殖产业及渔船三个方面的保障。而易见,相互保险比商业保险便宜35%左右。而随着互联网、云数据及区块链等新型技术的引入,相互保险的销售成本和运营成本还可以大幅降低,最终相互保险将比商业保险便宜50%~70%。在日本,相互保险自成体系,在国民生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2012年,日本相互保险收入2723亿美元,覆盖人群1亿。日本的相互保险分为寿险、农业、渔业、职工互助等四大领域。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会社是1902年在日本东京成立的第一个互助组织形式的生命保险公司。专营人身保险业务。年保费收入位居世界第2位。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以法国为例,法国VYV相互(互助)保险集团为约相当于全国人口的20%的会员,提供覆盖其一生的保障,并致力于构建健康养老的综合服务链:一,通过对会员提供健康管理与疾病预防服务,预防风险发生,延缓老年失能的出现;二,通过保险服务,为会员应对医疗与护理风险提供资金支持;三,向患病、年迈失能等有需求的会员提供医疗及养老护理服务。 法国VYV互助保险与与营利性商业保险相比,互助保险组织追求保障全体会员的利益而不以营利为最大目的,能以高性价比的保险价格覆盖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有效填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市场空白,成为法国政府社会基本保险的天然同盟及其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

以美国为例,有近30%的美国人选择了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于一体的凯撒医疗集团作为参保单位。凯撒医疗集团采取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统一管理模式,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在探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推进健康管理和降低医疗成本等方面初步显示出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原卫生部医改办,2011)。

中央深改委“共建、共治、共享”协同治理要求与互助保险组织机制有高度契合性,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服务国家治理和民生保障,走高质量发展转型之路时不我待。

四、结语:大力发展产融结合城乡互助合作生态圈组织

市场、政府、社会三次分配关系不是截然割裂,而是联系紧密。收入分配属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从公共品、准公共品、私人物品参与方“契约”角度衡量,三次分配中的初次分配属于市场机制、经济理性人、私人物品领域;再分配属于政府调控机制、公益性、公共品领域;第三次分配则属于社会慈善、非营利、准公共品领域。“产融结合城乡互助保险生态圈新范式”,解决社会痛点,服务社会治理,有利于民生保障,综合社会效益显著。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为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原中国保监会答记者问,2015)”。

无外部股东,以城乡互动、互助、互益方式,未来覆盖数亿广域社会成员的互助保险组织,是实体经济大健康养老服务方产业链生态圈的获客方、产品方、支付方、保险方、投资方,是六产融合创新理论在全系统效率、零边际成本在实践领域重要突破,也是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乡村振兴与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互助保险组织模式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具有精神性和营业性双重目标(方国春,2016)”。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健康养老保险服务的互助组织创新,有利于通过经济利益和集体精神,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服务社会治理需要。罗列如下: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次分配与城乡互助合作保险生态圈新范式[全文]

“社会”和“契约”本义都包含了平等自愿、民主管理、共同利益、权利义务、互相依赖、互助合作等内容。政府层面的政策制度等“契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公共品特点;市场层面的契约以合同为代表,具有市场化、营利性、私有品特点;社会组织的契约,具有人合性、非营利、准公共品特点。

金融活,经济活。互助合作组织作为公益金融的重要组织形式,将登上股份制商业金融一支独大的历史舞台,作为普惠金融的核心力量之一,服务国家治理。包括持牌互助保险组织、持牌互助储蓄银行、持牌互助(共有)公募基金,及公益信托等。“普惠金融”非仅过往的银行业小微贷和国开行政策贷等。

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社会第三方力量的创新,“共建、共治、共享”城乡互助共有组织和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利于突破现有政府和市场利益格局,通过社会组织创新的“人合”,实现社会成员的“连结与团结”,化解现代社会人口流动带来的挑战性,拉平城乡、阶层、地域、部门发展差距,长期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提升社会治理效率,打造产融互补融合创新绿色产业生态圈。

互助保险组织会员与公益慈善资源对接,将民间范式的中华互助传统与公益慈善相结合,通过公益金融融合创新,践行十九大报告里的“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基于城乡社会广泛成员的“智慧互助保险—健康—医疗—养老”绿色产融结合生态圈,是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内循环主体的发展核心。建立并行不悖的“互助合作共赢共享+慈善公益济贫扶贫”长效机制,通过互助产融生态圈融合创新,形成经济社会中枢驱动力量,进而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和市场效率属性,发挥互助组织覆盖社会成员普惠属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属性,是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肯綮关键。(文/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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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本文工作期间时断时续,又边写边学边讨论边总结,前后历时一个半月,过往2、30年的实践积累几乎全用上,“弹药用尽” 很挣扎,还好够用。包括此前6月24日在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召开的《研究型互联网医院、央企医疗集团与互助保险凯撒医疗一体化模式研讨会》;7月7日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互助保险服务健康宁夏“互联网+医疗健康”国家示范区建设研讨会》;8月30日在宝石花医疗集团召开的《“尘肺智慧健康小屋”与职业健康互助保险专题研讨会》;9月10日在北京石景山银行保险产业园召开的专题研讨;国庆期间10月3日在上海金泽古镇沙龙交流活动。以及近一个多月全天候微信方式与日本九州大学博士、社会学专家、原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副总裁吴垠先生的持续讨论等。

另外,还要随时加上相关查阅和补课学习,因为文中每一个论点论据“盖子”揭开,里面都是一个“森林”。例如重读秦晖老师的《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就耗时数日,时有力不从心之感。

最终呈现大家,算对过往一个交待,也是未来一个起点。所以,不端把过去2、30年个人发表未发表,独立思考的一些心得及报道等也附后,备查。均各有出处,文责自负。欢迎批评指正,探讨交流,共襄盛举。

正好,今天神州十三号成功发射,这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闫安,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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